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第九十五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五节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