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