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