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