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 第一百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