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八十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