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