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