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