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