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第九十八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