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