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宪法; (二) 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