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且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都受国务院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