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制定法律;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修改宪法;
制定法律;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