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