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