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十九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 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 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工作的建议; (五) 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