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的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 (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调度、拨付预算资金情况,使用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情况; (四)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 (五) 财政部门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情况; (六) 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