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的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的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 (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调度、拨付预算资金情况,使用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情况; (四)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 (五) 财政部门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情况; (六) 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十九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 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 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工作的建议; (五) 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 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 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 全部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 (二) 未全部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包括: (一) 全部使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二) 政府利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三)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 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 第二十七条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