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采纳情况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