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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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