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