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