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