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三) 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