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采取其他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