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