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