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下列援助、贷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