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
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
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