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门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筹集的其他资金、基金;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各项行政收费和事业收费;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
财政部门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筹集的其他资金、基金;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各项行政收费和事业收费;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