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