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