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