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