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