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