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