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