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