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