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