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