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