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