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