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