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 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