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