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