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第六条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第十二条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